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娱乐场所能否接纳未成年人

1999-08-2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是一所中学初中部的老师。我们学校不远处有一家歌舞厅和几家游戏机室,每天放学后都有一些学生往那里跑,用父母的零花钱玩游戏或唱卡拉OK,有的学生上瘾后甚至偷钱去玩。虽然我们常常教育学生不要去那些地方,但效果不明显。于是学校领导就找到娱乐场所的经营者,要求他们配合,不要接纳未成年学生,可他们不买帐,还说开娱乐场所就是为了赚钱,只要付钱就提供服务,而不管消费者身份如何,请问,我们该怎么办?国家有没有禁止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?

读者姜露姜老师:

我们提倡国家、社会、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、道德、文化和法制教育,鼓励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。为此,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作出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。其中,该法的第23条和第50条规定:“营利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,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,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。”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,“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处以罚款。”于1999年7月1日施行的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对此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。该条例第21条规定:“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。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,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,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。”第34条规定,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责令停业整顿,没收违法所得,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2500元的,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

由上可见,你们学校和老师们要求学生们不要去那些娱乐场所,以及要求经营者采取措施不允许未成年学生进入,这是正确和合法的。鉴于经营者不予配合,你们应当及时向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,由这些执法部门依法对此类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进行处罚。当然,你们也应当向学生家长反映,要求家长采取一定的措施,使社会、学校、家庭形成一个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,而不致于使他们在学习的大好时光里误入歧途。

潘家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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